HYFGS-2025-001
惠阳府办〔2025〕1号
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办公室关于印发
惠州市惠阳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惠阳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六届116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自然资源局反映。
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办公室
2025年4月28日
惠州市惠阳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
为完善补偿安置方式,满足多元化安置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惠府〔2025〕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及落实惠州市关于房屋征收实施房票安置工作要求,结合惠阳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原则
房票安置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项目涉及住宅房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鼓励采取房票安置,具体以区政府批准的项目补偿安置方案为准。
二、房票定义
房票是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将征收补偿权益量化后,向被征收人出具的在一定期限内用于购买房屋(包括住宅、商业、车位等)的结算凭证。
三、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项目涉及住宅房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房票安置,适用本实施细则。
四、房票价值
房票价值包括权益金额和房票奖励金额。权益金额为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权益的量化,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一次性签约补助。房票奖励金额为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给予的奖励金额。
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及限时搬迁奖励不计入房票价值。
五、房票登记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在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房票发放工作。
房票票面应注明房票编号、征收项目名称、补偿安置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房票使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票面金额(包括权益金额和房票奖励金额)、开具日期、房票有效期以及房票使用规则等内容。
房票实行实名制,核发对象为被征收人,除本实施细则有明确规定之外,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赠予、套现。
六、使用期限
房票有效期为12个月,自出票之日起算。房票变更、补发不改变原始有效期。
七、房票奖励
(一)房票使用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使用房票购买房屋并完成网签备案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包括选择房票安置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
1.选择房票安置奖励。
集体土地征收项目涉及住宅房屋按经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900元,每户最高奖励不得超43.2万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已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按每套住宅房屋(每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对应的房屋为一套,一套房屋对应多本共有产权证书的按一套计算)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900元,最高奖励不得超43.2万元;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按经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900元,每户最高奖励不得超43.2万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
按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标准,即按经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同区位、同类住宅房屋平均市场租金单价计算,一次性奖励15个月。
(二)房票奖励规则。
房票使用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兑付款项超过初始房票价值80%(含)的,房票奖励金额按如下规则计算:
1.出票之日起6个月内网签备案的,可按房票奖励金额给予100%奖励。
2.出票之日起9个月内网签备案的,可按房票奖励金额给予85%奖励。
3.出票之日起12个月内网签备案的,可按房票奖励金额给予70%奖励。
(三)房票使用期限届满后,已使用房票价值未超过初始房票价值80%的,不给予房票奖励,按剩余权益金额予以兑付货币。
八、可选房源
房票房源类型分为政府统筹房和市场商品房。
(一)政府统筹房。
区政府和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的已建、在建房源,或收购的现售房源。
(二)市场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首次登记或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且同意以房票结算的商品房房源。
九、房源采集
区住建局牵头负责通过公开方式采集房票安置房源。
区住建局采集房票安置房源信息后负责将备选楼盘相关信息(包括楼盘名称、坐落和栋号、备选户型、备案价格等)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适时公布。同时,加大对房源提供单位市场销售行为的监管力度,督促房源提供单位将房票安置的备选房源信息(包括楼栋房号、户型、办理流程等)在售楼大厅进行公示。
可选房源采集条件、采集程序、采集管理、房源信息的公开与更新等由区住建局牵头另行制定。
按照“应进尽进”原则,鼓励新建商品房项目纳入房票房源采集范围,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承诺时间内市场最高优惠额度。
十、房票使用规则
(一)购房备案。
房票使用人与房源提供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并完成网签备案后,房源提供单位应将购房情况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备案。
(二)房票拆票。
1.房票使用人使用房票购买房屋,房票价值的权益金额在抵付购房款后仍有结余的,房票使用人与房源提供单位达成意向并签订意向协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根据房票使用人申请,按照购房款总额进行拆票。
2.拆票后房票价值包括剩余权益金额和原房票奖励金额,拆票后房票使用期限保持不变。
(三)房票变更。
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将房票使用人变更为近亲属的,近亲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变更次数仅限一次,变更后的房票价值、使用期限、奖励、兑付、期满处置等与原房票一致,继续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房票变更应当经双方当事人现场共同确认,并提交原房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补偿安置协议、近亲属证明材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变更手续,核销原房票,重新出具新房票。已拆票房票不得变更。
(四)房票继承。
房票继承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合法继承人凭相关证明申请办理房票更名手续,合法继承人办理房票更名手续完毕再行计算房票剩余的使用期限。若在房票使用期内合法继承人向法院申请确认死亡,法院宣告程序时间不计入房票使用期限。
十一、房票使用流程
(一)房票印制。
房票原版由区自然资源局印制。
房票设有三联(存根联、票主联、购房联),区自然资源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各持一联。
(二)房票申领。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单个项目房票安置计划向区自然资源局申领房票。
(三)房票核发。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被征收人身份信息(户主及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项目名称、补偿金额等资料登记造册,并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向被征收人核发房票。
核发房票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及时将房票存根联交由区自然资源局保管。区自然资源局应统一造册记录房票核发信息。
(四)房票使用。
房票使用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将持有的房票购房联交与房源提供单位持有,双方在购房联背面写明购房金额及剩余未使用金额,房源提供单位加盖公章,房票使用人签名并捺印。多个房票使用人可共同抵付购买同一房屋,不动产权证应登记所有房票使用人为共有权人。
(五)房票兑付及结算。
1.房票使用人与房源提供单位签订商品房网签合同后,双方凭房票、商品房网签合同、身份证明等,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资金兑付,房票资金应在申请后60日内拨付到房源提供单位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2.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整理报送资金兑付资料至区征地储备中心核实,区征地储备中心向区财政局申请将应付资金拨付到区征地储备中心设立的房票监管账户,再拨付至房源提供单位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后,由房源提供单位和房票使用人共同向区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或不动产转移登记。
3.房票使用人使用房票购房后,符合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条件的,经协商与房源提供单位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由房源提供单位将原购房款中以房票支付的资金原路返还。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房票使用人与房源提供单位自行承担。房票资金返还后,在房票有效期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按原房票票面金额、期限、房票使用人等记载内容重新核发房票,超过房票有效期的,扣除房票奖励金额,并将房票剩余权益金额退回房票使用人,且房票使用人应将获得的额外政策性奖励金原路返还。
4.房票使用期限届满后,已使用房票价值未超过初始房票价值80%的,不给予房票奖励,按剩余权益金额予以兑付货币。已使用房票价值超过初始房票价值80%的,剩余部分可结算兑付货币,房票奖励兑付按本实施细则第七点第(二)点“房票奖励规则”执行。房票使用期限届满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在90日内兑付剩余货币。
5.房票使用期限届满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在90日内进行房票结算,对房票使用人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的,按实际购房款(房票权益金额额度内)的3%给予额外的政策性奖励。额外的政策性奖励以货币方式发放给房票使用人(补偿安置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二、房票挂失、补办
房票遗失或严重损毁无法使用,房票使用人(未满十八周岁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签)可持身份证明原件、补偿安置协议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填写《房票补办申请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出具声明房票作废的介绍信,房票使用人凭介绍信到惠州市范围内登记公开发行的报刊登报,自登报期满10个工作日后持登有房票作废声明的整版报纸、身份证明原件及补偿安置协议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申请补办,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原申请房票程序办理。补发房票后,原房票作废。
因房票遗失引起财产损失等后果的,相关责任由房票使用人自行承担。
十三、优惠政策
(一)金融支持政策。
房票使用人在房票抵付购房款后对不足部分申请商业银行贷款的,鼓励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等方面给予支持。房票使用人或其配偶系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并符合本市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房票使用人的直系亲属系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公积金提取。
(二)教育保障政策。
房票使用人用房票购买住宅房屋,办理户籍迁入手续后,可凭购房合同向属地教育部门提出子女入学申请,由属地教育部门按相关招生政策审核办理。
被征收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其对应的被征收房屋结合户籍等有关条件均符合入学当年招生政策的,被征收人子女可申请在原被征收项目所在学区入学,由属地教育部门按相关招生政策审核办理。
(三)税收优惠政策。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的房屋,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按照《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号)有关规定免征契税,超过部分按规定计征契税。
十四、工作机制保障
(一)任务分工。
区政府是房票制定、核发、结算责任主体,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审计局、区公安分局、区教育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积极、主动做好房票安置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区自然资源局。
(1)负责制定统一房票样式。
(2)负责房票的印制、存档、监督管理和政策解释等工作。
(3)负责监督指导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房票申请、发放、变更、补办、兑付和结算等相关工作。
(4)负责对房票安置房源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影响房源销售的情形进行核查,并将相关信息同步共享区住建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2.区住建局。
(1)负责区房票安置房源采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2)负责公开发布房源采集信息,将备选楼盘相关信息(包括楼盘名称、坐落和栋号、备选户型、备案价格等)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适时公布。
(3)负责将房票购房网签备案及相关信息同步共享区自然资源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3.区财政局。
(1)负责将房屋征收项目资金和房票奖励纳入年度财政资金预算。
(2)负责房票资金的统筹和监管工作,确保房票安置工作的资金来源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4.区税务局。
根据房票使用人的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办理契税征收或减免手续。
5.区审计局。
(1)负责对房票安置资金进行动态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2)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票安置工作业务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6.区司法局。
(1)参与研究、论证房票安置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问题。
(2)指导涉及房票安置工作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3)负责对承担和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法律业务培训指导。
7.区公安分局。
负责对涉及伪造房票或以不法手段骗取房票奖励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8.区教育局。
(1)负责受理房票使用人用房票购买房屋后子女入学申请,按照相关招生政策审核办理。
(2)按相关招生政策审核办理房票使用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其子女在原被征收项目所在学区入学手续。
9.区国资事务中心。
督促、指导区属国有企业配合相关部门对提供的房源进行统筹和管理,确保房源的供应和质量符合安置需求。
10.各镇人民政府。
(1)项目所在的各镇人民政府为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2)负责房票的申领、核发、登记、拆分、变更、补办、继承、回收等工作。
(3)负责房票资金的申请和缴存、房票的开具、兑付及结算等工作。
(4)根据网签备案信息及房票兑付进度,负责核实、统计、汇总房票使用情况并及时通报。
(二)舆论宣传引导。
加强房票政策和房源采集宣传引导,不断提高政策的知晓率和实效性。加强对自媒体管理,依法打击造谣传谣、恶意炒作等不当言论行为,营造积极稳步推进房票实施的良好氛围。
十五、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发布补偿安置方案的房屋征收项目可按照原方案执行,经区政府同意后也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