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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阳区财政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08 11:57:01
来源:惠阳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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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BGS-2018-005

惠阳财评20186

关于印发惠阳区财政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惠阳区财政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业经2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阳区财政局         

  201851日        

惠阳区财政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20161号)州市财政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惠财资20135号)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各级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及各类执行行政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统称为“行政事业单位”。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各种政府的公共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的统管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给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实行“统收统管”的不动产和股权等资产,除此之外的资产为非统管资产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或资产管理部门对统管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售、报废(淘汰)、报损、置换、对外捐赠等行为。

  无偿调拨。指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

  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在本部门内之间的调拨;

  2.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资产上划或下划;

  3.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发生的资产移交;

  4.经区政府特殊批准的资产调拨。

  (二)出售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

  (三)报废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四)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盘亏、资产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行为。

  (五)置换指国有资产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及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的资产进行等价交换的行为。

  (六)对外捐赠。指国有资产以捐献、赠送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资产处置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如下:

  (一)统管资产的处置

  经营性统管资产处置由区国资办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非经营性统管资产处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区国资和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同意后,区国资办按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处置备案。

  (二)非统管资产的处置

  1非统管的不动产和股权处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2其他非统管资产处置非统管的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可更新年限需要进行处置,按以下审批权限执行。没有规定可更新年限或未达到规定可更新年限的固定资产需要进行报废或淘汰的,应提供技术鉴定报告。固定资产更新年限详见附件1

  1)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统管资产处置价值(原值)或同一批量资产价值(原值)5元以下(5元)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批,报区财政局备案;资产单位价值(原值)或同一批量资产价值(原值)550元之间(不50万元)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资产单位价值(原值)或同一批量资产价值(原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元)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2)镇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统管的不动产、股权、技术和特许经营权等资产的处置由使用单位(部门)提出申请,经镇财政所、镇府、区财政局审核提出处置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其他资产的处置,资产单位价值(原值)或同一批量资产价值(原值)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元)的,由使用单位(部门)提出申请,经镇财政所府审批后报区财政局备案;资产单位价值(原值)或同一批量资产价值(原值)2050之间(不50元)的,由使用单位(部门)提出申请,经镇财政所和镇府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资产单位价值(原值)或同一批量资产价值(原值)50万元以上(含50元)的,由使用单位(部门)提出申请,经镇财政所、镇府和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处置程序。应当报区财政局或区政府审批的资产处置行为,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报。提交资产处置意见,填报《惠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详见2),附上有关文件、证件、资料等报区财政局。

  (二)审批。根据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分类审批。

  (三)评估。资产出售、置换、报废申报经批准后,从区相关的评估机构数据库中摇珠选定评估机构,对拟出售、置换、报废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报告经区财政局核准或备案后,评估价作为资产出售、变价转让或置换的底价。

  (四)处置。属于资产无偿调出的,调入、调出单位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其中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调拨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处置行为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产调拨手续;属于资产出售的,出售单位应当到法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办理出售手续;资产报废(淘汰)仍有使用价值的资产,可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或对外捐赠。

  资产出售底价或淘汰仍有使用价值的资产,变价转让价低于评估价90的,须报区财政局批准,其中低于评估价的80%,由区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如下调后仍无法完成交易的,由出售单位委托第二家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公开转让的底价再次挂牌交易。

  (五)备案。资产处置完成后,行政事业单位或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处置结果(如资产处置批复文件、调出交接书、交易鉴证书等)报区财政局备案,并填报《惠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表》(详见3)。

  (六)销账。资产处置备后,应及时完成固定资产账务处理,同时,登录广东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传处置审批相关资料,完成网上审批手续。

  第三章资产处置资料

   行政事业单位在申报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的文件、证明及资料。

  (一)资产无偿调,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处置申请函;

  2.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纪要;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4.有效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明细账页、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5.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6.因隶属关系改变而上划或下划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

  7.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8.经政府特殊批准调拨的资产,须提供政府批准文件

  (二)资产出售和置换,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处置申请函;

  2.位领导班子会议纪要;

  3.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4.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明细账页、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5.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6.资产评估报告书及技术报告;

  7.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核准表、核准文件

  (三)资产报废(淘汰),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处置申请函;

  2.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纪要;

  3.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4.有效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明细账页、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5.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或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6.房屋类拆除类,需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拆除合同等文件;

  7.算机设备类,须提供区经信局的审核意见

  8.务用车类,须提供区发改局的审核意见。

  (四)资产报损,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处置申请函;

  2.位领导班子会议纪要;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4.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明细账页、有效财产保险单、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5.损失价值清单;

  6.成损失的有效证明;

  7.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个人赔偿、财产保险理赔凭证;

  8.币性资产损失和对外投资损失核销应提交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及资产损失经济鉴证证明。

  (五)对外捐赠,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处置申请函;

  2.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纪要;

  3.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4.有效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明细账页、固定资产卡片等)及产权证明;

  5.捐赠资产清单及交接文件;

  6.捐赠事项有效文件;

  7.产调入单位同类资产的需求文件。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废残值变价收入、资产报损补偿取得的收入以及资产出售收入,在扣除应缴纳的相关税金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区财政局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十二行政事业单位凭区财政部门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和交易鉴证书在一个月内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调整有关账目。同时,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同步完成资产核销管理应用操作。

  对经批准核销的呆账损失,行政事业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主管部门区财政局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要专人负责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十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 本办法实施后,我区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有未提及之处的,参照上级财政部门规定办理。

  第十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 本办法自201851施行,有效期5惠阳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惠阳府办2011129同时废止。

  附件:1.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更新年限表

  2.惠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1-83.惠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表2-8

  附件1

  惠阳区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更新年限表

序号

资产类别

可更新

年限

交通运输设备


1

非营运载客小车、微型客车、大型轿车(60万公里)

2

非营运载客中型客车汽车(50万公里)

20

3

非营运载客大型客车汽车(60万公里)

20

4

专用校车40万公里)

15

5

带拖挂的载货汽车(指全挂汽车)

10

6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50万公里)

15

7

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50万公里)

30

8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载货货车

9

9

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载货货车(30万公里)

12

10

两轮摩托车(12万公里)

13

11

三轮摩托车(10万公里)

12

12

轮式专用机械车(50万公里)

办公自动化设备


1

大型计算机

10

2

计算机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调制调解器等)

8

3

台式电脑(网络计算机、终端)

6

4

平板电脑、掌上电脑、笔记本电脑

6

5

移动硬盘、不间断电源(UBS

4

6

传真机、投影机、扫描仪

6

7

复印机、速印机、打印机、碎纸机

6

电器设备


1

电视机

7

2

电冰箱

6

3

洗衣机

8

4

摄像器材

10

5

照相机和摄影器材

6

6

空调、空气调节器、除湿设备

7

7

中央空调设备

10

家具(包括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其他家具)

10

专用设备


1

消防设备

8

2

厨房设备

8

3

监控系统(包括监控设备设施、安全防范系统)

8

4

道路清扫设备

8

5

电子设备

6

6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摄录设备、传送设备、投影设备、多媒体设备

6

7

大型专业音响设备

10

8

健身房设备、健身器材

8

9

通讯设备

6

10

医疗设备

6

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10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10

机械设备

12

动力设备

15

传导设备

22

十一

闭路电视播放设备

8

  注:1.如需更新的固定资产不在列表内,其更新年限执行上级财政部门的标准或参考同类标准。

  2.专项设备或有行业规定更新年限的各种机械、工具、电子设备等,可参照行业标准或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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