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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易用资格告知函(苏冠龙)
发布日期:2019-08-13 11:30:39
来源:区住建局
发布机构: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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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冠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和省委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在惠阳区2018年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跟踪中,省审计组依据我区供电部门提供的惠阳区2018年已分配入住公租房用电情况发现,你所承租的公租房-东岸美域公馆1栋1005房,2018年1月至12月用电总量为O,用电量情况属于异常,经我区公租房房源管理部门进一步核实,你已经违反了《惠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规定。综合以上所述,我办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其行为将记入信用档案。
二、承租人在收到《告知书》后,应在30天内腾退出公租房,并按规定办理相关退房手续,交回房屋钥匙,同时结清你所占用房屋期间的租金及水、电、气、电视、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区住建部门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2019 年8月5日
 

(联系人:朱志伟,电 话:0752-334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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