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3月3日电 继上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力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之后,为全面营造科技成果转化良好环境,国务院3月2日又印发了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技术转移和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等方面给予细化。
通知称,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自主决定以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并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对于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另外通知称,为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原则上在不超过3年的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相关部门要做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向全国推广工作,积极研究探索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