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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湿米粉类产品生产经营风险告知书(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篇)
发布日期:2020-10-22 10:25:43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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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我省进入高温潮湿天气,河粉、肠粉(卷粉)、陈村粉、粿条、米线(米粉)、濑粉等湿米粉、银耳和木耳等容易受椰毒假单胞菌污染而产生米酵菌酸毒素。椰毒假单胞菌在自然界普遍存在,若上述食品未及时冷藏保存或超过保质期,食用引发米酵菌酸毒素中毒的风险增大。米酵菌酸毒素中毒致死率高达40%以上,为预防米酵菌酸毒素中毒,请广大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把好以下风险关:

  一、进货

  1.查验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按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2.把好原料进货关,不使用非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腐败变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3.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二、生产加工

  5.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的要求,以大米及以大米为原料的不得添加脱氢乙酸钠作为防腐剂和漂白剂。

  6.大米应清洗彻底,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应保持清洁卫生无异味。

  7.生产加工过程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组织生产,磨浆后要及时晾晒或烘干成粉;贮藏环境要通风防潮,切勿不直接接触土壤,防止污染。

  8.企业的成品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不具备自检能力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产品实施出厂检验。

  三、贮存、运输与交付

  9.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必须贮存在清洁、卫生、阴凉、干燥、通风、无异味场所。

  10.产品贮存、运输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清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混放。

  11.产品不得以裸露状态进行运输、贮存和销售;运输、贮存过程中不得日晒、雨淋。保质期超过24小时的即食产品的运输、贮存及销售温度是否低于5°C;保质期超过24小时的非即食产品的运输、贮存及销售温度是否低于10°C。

  12.应制定产品交付记录,并做好产品保质期、储存条件的告知义务,应明确告知下游的销售企业、单位、个人,产品的贮存、运输及销售温度,每个独立包装的产品配交付单,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交接过程应填写交付信息。

  四、包装与标签标识

  13.产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内包装物不得重复使用。

  14.产品标签标识标注应规范,应在外包装显著位置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企业名称、地址、食品生产许可证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号等内容。保质期在24小时内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的时间应精确到小时,生产日期应标注年月日时。即食产品是否在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标明“即食”的字样。

  五、两项制度

  15.应配备食安全管理员,企业配备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取得《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考试合格证明》。

  16.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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