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低压永久用电报装,土地、房屋所在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相应的物业权属证明,是否可以作为物业权属证明资料;2.申请低压用电报装时,权属证明是否可以通过告知承诺通知书代替。
答:市民您好!关于您反映【用电报装申请材料咨询问题】的事项已收悉!经调处,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结合供电企业用电报装管理规定以及属地镇街及以上政府部门相关要求,低压永久用电报装如无法提供《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房产证》、《集体土地房产证》等有效物业权属证明材料,则需提供“由镇街及以上政府部门确认具有物业权属证明权限的有效证明文书或可供电证明文件”,来信市民所咨询使用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相应的物业权属证明或告知承诺通知书无法作为物业权属证明材料。2022年11月17日,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告知市民调处结果,您表示您所反映“低压永久用电报装,土地、房屋所在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相应的物业权属证明,可以作为物业权属证明资料”是《广东政务服务网》网站上关于惠阳区用电报装的资料要求,对惠阳供电局关于用电报装所需物业权属证明材料的解释不认可,要求相关部门解释为何《广东政务服务网》网站上有此要求。因《广东政务服务网》并非惠阳供电局管理运营,因此后续转由网站运营部门或惠阳区电力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您表示知悉。如有疑问请致电0752-3355710。 惠阳供电局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