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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平潭阳光的村民,我正在起新屋,想在屋边打一口水井,要不要办什么手续?
发布日期:2019-09-05 14:35:50
来源: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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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农村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这里的“除外”,是指以家庭为取水单位的为了自己家庭生活和少量散养、圈养畜禽的取水,而不包括家庭办的养殖场取水和自来水厂为居民生活供水而取水的行为。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水法》第七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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