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惠阳府办﹝2020﹞3号)自2020年4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3年,现已失效。为确保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的衔接性,保证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推动,促进我区经济和谐发展,我局重新拟定了《惠州市惠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现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公众、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起止日期为:2025年6月3日至2025年6月20日,在此期间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请写明修改意见及理由,单位或社会团体提出意见请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意见请注明意见提出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邮编和联系电话等,反馈意见请注明“惠州市惠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字样):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hyzrzy@huiyang.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政务服务中心B栋707室(邮编:516211),注明“惠州市惠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意见建议”字样。
三、通过在线方式提交意见(具体提交方式详见本网页下栏的提示)。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特此公告。
附件:1.惠州市惠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惠州市惠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30日
(联系人:吴寿雄;联系电话:3389390)
惠州市惠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及依据】为规范惠阳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13〕2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暂行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基本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实施】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为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按属地管理原则,征收范围内涉及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财政、审计、司法、国资、发展改革、公安、教育、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暂行办法。
第五条【征收补偿争议调解机制】区人民政府建立由自然资源、综治信访、民政、财政、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教育、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的征收补偿争议调解机制,及时调处征收补偿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补偿行为合法、公平、公正。
第二章 征收程序与工作职责
第六条【征收程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确定房屋拟征收范围;
(二)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调查登记;
(三)编制项目费用预算;
(四)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开征求意见;
(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六)决定房屋征收并公告;
(七)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认定和价值评估;
(八)申请项目补偿资金;
(九)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十)清场后交付项目用地;
(十一)产权注销;
(十二)建立征收补偿档案。
第七条【确定房屋拟征收范围】区自然资源局根据项目用地红线,出具项目征收范围红线图。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项目征收范围红线图等资料,核实拟征收房屋的产权登记资料、权属、用途、面积、查封、抵押等信息。核实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
被征收人不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调查、登记等工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公证手续,相关费用纳入项目征收成本。
第八条【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调查登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项目征收范围红线图对拟征收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向被征收人告知提供如下具体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材料;
(二)户口簿;
(三)结婚证;
(四)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包括:《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合法来源的相关材料,建(构)筑物建设报建资料、批准文件、凭证等;
(五)房屋租赁合同;
(六)营业执照及其他经营证照;
(七)工程预结算资料、施工合同、工程验收资料、资产购买合同和发票等;
(八)土地、房屋、建(构)筑物、设备、存货、青苗等补偿申报清单;
(九)与房屋征收补偿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编制项目费用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房屋土地调查摸底情况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拟定资金预算方案,经区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开征求意见】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组织被征收人听证、选定评估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区自然资源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意见后,在项目征收范围内进行张贴公示,并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提出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对征收范围内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具体工作,可视项目复杂程度公开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纳入项目征收成本。
第十二条【决定房屋征收并公告】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在项目征收范围内进行张贴公示,并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征收的目的和依据;
(二)征收的地点和范围;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称;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五)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处理办法;
(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七)获取房屋征收相关资料以及咨询地点;
(八)其他应当公告的房屋征收补偿事项。
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三条【暂停办理事项】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以下事项,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批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四)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五)房屋、土地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有关部门应当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选定第三方评估服务机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区自然资源局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资产评估机构:
(一)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资产评估机构;30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从报名的具有相应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中确定,参加随机确定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随机确定资产评估机构时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二)同一征收项目原则上由一家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工作。
(三)资产评估机构选定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公告,并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名义进行委托,产生的费用纳入项目征收成本。
(四)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征收补偿项目需要测绘、评审、法律等第三方服务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公开方式选取,产生的费用纳入项目征收成本。
第十五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由区自然资源局进行评审后,评审结论作为房屋价值补偿依据。
第十六条【评估报告复核与鉴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资产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惠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七条【申请项目补偿资金】区财政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资金预算方案落实征收补偿所需资金,征收补偿所需资金预存到区自然资源局指定的专用账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征收补偿情况向区自然资源局请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后,根据实际补偿情况形成结算材料,经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被征收人按照相关程序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载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安置方式、签约补助、补偿奖励、搬迁期限和搬迁费、临时过渡期限和临时安置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救济途径等内容。
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的同时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等的相关权利凭证和证件交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九条【清场后交付项目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后,组织实施清场,接收项目用地。
第二十条【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申请,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空房屋移交拆除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书面催告被征收人履行搬迁义务,被征收人拒不履行搬迁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搬迁,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第二十一条【产权注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征收补偿工作后,需将原产权登记资料收回,并连同征收补偿协议或征收决定一并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区自然资源局协助完成注销工作。
第二十二条【建立征收补偿档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将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并在项目征收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送区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项目监管审查】区审计局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章 补偿
第二十四条【补偿原则】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房屋产权调换、房票安置等方式进行补偿,具体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房票安置方式按照《惠州市惠阳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惠阳府办〔2025〕1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产权调换原则】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应遵循等值调换原则和建筑面积最接近原则。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住宅安置房产权调换或房票安置;产权登记为商业(商铺)房屋的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商铺产权调换或房票安置。
被征收人以被征收房屋价值、一次性签约补助之和与安置房等值调换,实际选择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或实测建筑面积或等值调换面积1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价值超出实际选择安置房评估价值的部分以货币或房票形式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被征收房屋价值】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性质等因素。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房屋面积及用途】房屋征收补偿面积及用途的认定办法如下:
(一)以房屋产权登记资料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未经登记的建筑,经认定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的,以房产测绘单位的测量面积为准;
(三)房屋用途以房屋产权登记资料登记的用途为准。土地证载用途与房屋证载用途不一致的,按房屋证载用途补偿;
(四)房屋产权登记资料未明确用途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规定进行调查认定后确定。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房屋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证载面积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查认定后给予重置成本补偿。
第二十九条【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益】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益的类型及实施标准如下:
(一)已完成建设并办理房产登记的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按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确认其土地权益。
(二)已依法取得规划验收手续,但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原批准的容积率确认土地权益。
(三)已取得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批复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未建)的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原批准的容积率确认土地权益。
(四)未取得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批复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建)的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权益按以下情况区分:
1.2012年3月1日前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的个人国有用地,证载面积在120㎡以内(包含120㎡)的部分,个人国有用地权按(4.0×证载面积)计算;超过120㎡的部分,个人国有用地权按[2.0×(证载面积-120㎡)]计算。
2.2012年3月1日后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的个人国有用地,按以下先后顺序确定个人国有用地权益:
(1)用地所在位置编制有《控制性详细规划》,个人国有用地权益:片区容积率R×证载面积;
(2)用地所在位置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个人国有用地权益:2.0×证载面积。
第三十条【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程序】未经登记的建筑(含手续不齐或无手续)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房屋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和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二)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当地居(村)委会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房屋权属关系、房屋土地用途并提出是否可按合法建筑进行补偿的意见,并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项目征收范围内进行张贴公示不少于7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执法局、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认定。
第三十一条【搬迁费补偿标准】搬迁费补偿标准如下:
(一)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5元,每本房屋权属证书(不包含共有产权证书)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
(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相同标准给予两次搬迁费补偿;
(三)征收涉及需搬迁空调、热水器等设施,其补偿标准参照《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5〕6号)规定进行补偿。具体在征收补偿方案中公布。
(四)非住宅房屋不按建筑面积计算搬迁费。非住宅房屋征收涉及机器设备、物资等动产搬迁的,搬迁费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机器设备搬迁费应当包括大型设备基础重置成本费用及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检验费、搬迁损耗费等费用。
(五)因征收房屋涉及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参照《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5〕6号)等有关规定补偿,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
第三十二条【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被征收人自行临时安置,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如下: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同区位、同类房屋平均市场租金单价计算,一次性补偿12个月;
(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所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以同区位、同类房屋平均市场租金单价计算,从腾空交付清拆之日起计算,补偿至安置房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之日后90日止。计算方式具体如下:
1. 有现房安置的,按所选择安置房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自腾空交付清拆之日起计算,30天内通知交付使用;
2. 无现房安置的,先行按协议约定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计算,在安置房建成后通知交付使用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安置房实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人据实结算。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自协议约定的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自签约之日起60天内完成腾空,腾空之日在15日(含15日)之前的,按足月计算;腾空之日在15日(不含15日)之后的,按半月计算。原则上每6个月支付一次。被征收人未按约定之日腾空房屋,按实际腾空之日进行加减。
同一区位、同类房屋平均市场租金标准以区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为准。
第三十三条【停产停业损失】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前,住宅改作经营性用途,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经营许可证等手续齐全且仍在实际依法经营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因征收合法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计算办法具体如下: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实际用作经营的房屋建筑面积和同期、同区域、同类经营性房屋市场租金计算,给予一次性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不再给予临时安置的补偿;
(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从腾空交付清拆之日起计补,前6个月按实际改作经营性用途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从第7个月起按所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补偿。临时安置补偿计算方式按照本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三)被征收人不同意按前项规定计算补偿的,可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需提供纳税凭证)和6个月的停产停业期限,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自协议约定的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腾空之日在15日(含15日)之前的,按足月计算;腾空之日在15日(不含15日)之后的,按半月计算。原则上每6个月支付一次。被征收人未按约定之日腾空房屋,按实际腾空之日进行加减。
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负有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责任。被征收人与实际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的房屋租赁关系由双方依约解决。
第三十四条【住宅房屋一次性签约补助】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
一次性签约补助按照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但每本房屋权属证书(不包含共有产权证书)计算一次性签约补助的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480平方米。
项目有安置房的,一次性签约补助每平方米金额不高于本项目安置房评估单价的20%;项目没有安置房的,一次性签约补助每平方米金额不高于本项目周边普通商品住宅备案平均价的10%,周边普通商品住宅备案平均价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布的经物价部门监制的价格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
第三十五条【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奖励】鼓励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置换安置房。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置换安置房的,给予置换安置房奖励。奖励标准按置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奖励300元,每户最高奖励14.4万元。
第三十六条【限时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约定搬迁腾空房屋的,给予限时搬迁奖励,奖励标准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商铺、办公的,每平方米奖励300元,每本房屋权属证书(不包含共有产权证书)最高奖励14.4万元(一户有多栋或多套房屋的,累计不得超过14.4万元)。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厂房、仓库的,每平方米奖励300元,每本房屋权属证书(不包含共有产权证书)最高奖励14.4万元。
限时搬迁奖励不计入产权调换价值,直接货币形式补偿。未建成使用的被征收房屋、附属用房(杂物间、砖墙铁皮房、活动板房、简易房等)不给予限时搬迁奖励。
第三十七条【安置房交付】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负责通过政府自建安置房或通过购买、配建商品房的方式统筹惠阳区辖区安置房的管理,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置房申请材料,区国资事务中心将安置房交付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被征收人办理交付手续。
安置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时按规定缴纳,资金支出纳入项目征收成本。
第三十八条【安置房评估价格】安置房建设用地为国有划拨用地,安置房的评估价格统一按划拨土地进行评估确定。安置房的评估单价,以平均市场单价的形式计算,由区自然资源局按程序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审,其评估基准日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基准日一致。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安置房评估单价可适用当年内惠阳区启动的征收项目同一安置点的安置房评估单价。
被征收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后取得的安置房应按有关规定补交地价和缴交有关税费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
第三十九条【有关税费】被征收人按征收补偿标准取得的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在产权登记时,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
第四十条【工作经费】
惠阳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按照项目补偿费用总额的4.5%计提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的分配比例及使用范围参照《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5〕6号)及实施细则执行。
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有关标准计提。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审查整改】项目审查监督过程发现有违规补偿或不当补偿等现象的,应当及时对整个项目的所有补偿档案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督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进行整改,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四十二条【工作人员要求】在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回违法所得、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故意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个人合法权益的;
(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土地和房屋权属、人口等证明材料及其他违法行为骗取补偿或补助的;
(四)扰乱征收补偿秩序、阻碍征收补偿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四十三条【阻碍房屋征收】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清拆费用】房屋清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房屋清拆费用,按框架和混合结构5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2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15元/平方米的标准,根据实际清拆的建筑面积计算。资金支出和运输费用纳入项目征收成本。
第四十五条【个案问题】本暂行办法中未能明确的其他具体事项和遇到的个案问题,由区人民政府召集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研究。
第四十六条【施行日期及有效期】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关于《惠州市惠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惠阳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我区重新修订形成了《惠州市惠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更好地理解《办法》相关内容,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0年3月10日,我区印发了《惠州市惠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惠阳府办〔2020〕3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在规范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原《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现原《办法》有效期届满已失效,且原《办法》所依据及衔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亦有更新,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我区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6.《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13〕26号)
7.《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5〕6号)
8.《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房屋征收实施房票安置的意见》(惠市自然资〔2025〕149号)
9.《惠州市惠阳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惠阳府办〔2025〕1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包括总则、征收程序与工作职责、补偿、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共计四十六条,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制定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组织实施及征收补偿争议调解机制等内容;
第二章征收程序与工作职责,主要规定了征收程序、确定房屋拟征收范围、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调查登记、编制项目费用预算、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开征求意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决定房屋征收并公告、暂停办理事项、选定第三方评估机构及测绘、评审、法律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及评审、评估报告复核与鉴定、申请项目补偿资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清场后交付项目用地、强制执行、产权注销、建立征收补偿档案及项目监管审查等内容;
第三章补偿,主要规定了补偿原则、补偿方式、产权调换原则、被征收房屋价值、被征收房屋面积及用途、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益、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程序、搬迁费补偿标准、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住宅房屋一次性签约补助、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奖励、限时搬迁奖励、安置房交付、安置房评估价格、有关税费及工作经费等内容;
第四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审查整改、工作人员要求及阻碍房屋征收等内容;
第五章附则,主要规定了清拆费用、个案问题、施行日期及有效期等内容。
四、新旧政策差异
修订后的《办法》在保留原《办法》实施以来操作性强、行之有效的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与上位法的衔接,并根据现行的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新出台相关政策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办法》与原《办法》的主要差异如下:
(一)建立争议调解机制。明确建立征收补偿争议调解机制,及时调处征收补偿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收补偿行为合法、公平、公正。
(二)明确征收程序。进一步明确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程序为:(一)确定房屋拟征收范围;(二)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调查登记;(三)编制项目费用预算;(四)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开征求意见;(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六)决定房屋征收并公告;(七)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认定和价值评估;(八)申请项目补偿资金;(九)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十)清场后交付项目用地;(十一)产权注销;(十二)建立征收补偿档案。其中,修订后的《办法》较原《办法》删除了征收预告这一程序,并就评估机构及第三方服务机构选定方式、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评估报告复核等各程序进行了完善。
(三)增加补偿方式。根据《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房屋征收实施房票安置的意见》(惠市自然资〔2025〕149号)及《惠州市惠阳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惠阳府办〔2025〕1号)等相关规定,增加房票安置补偿方式,明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房屋产权调换、房票安置等方式进行补偿,房票安置方式按照《惠州市惠阳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惠阳府办〔2025〕1号)执行。
(四)增加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益的确认。明确已完成建设并办理房产登记、已依法取得规划验收手续但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已取得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批复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未建)及未取得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批复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建)四种类型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定标准。
(五)更新补偿标准。鉴于原《办法》衔接的《惠州市惠阳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惠阳府办〔2018〕19号)已失效,且惠州市人民政府已于2025年1月17日印发了《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5〕6号),惠阳区实施细则又暂未出台,故补偿标准、奖励标准及工作经费等参照《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5〕6号)并结合我区实际进行了修订。
五、涉及范围
惠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六、关键词诠释
货币补偿: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以货币形式对被征收人进行征收补偿。
房屋产权调换:是指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进行等值调换。
房票安置:是指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相应的价值和权益货币化后,以房票形式补偿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在可选房源中凭票购买房屋。
七、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单位: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吴寿雄
联系电话:0752-3389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