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等文件的规定,《惠州市惠阳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经五届50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6月1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鉴于《惠州市惠阳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过期失效,并且在实施的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须对原《惠州市惠阳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进行局部修订并重新印发,以适应我区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指导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区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在原《惠州市惠阳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修订,并形成了《惠州市惠阳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版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日期为2024年8月9日至2024年9月7日。在此期间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请写明修改意见及理由,单位或社会团体提出意见请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意见请注明意见提出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邮编和联系方式等)。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yqzrzyjgh@huiyang.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行政服务中心A栋802室,邮编:516211,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话方式提交意见,联系电话:0752-3371436。
四、通过在线方式提交意见(具体提交方式详见本网页下栏的提示)。
特此公告。
附件:1.《惠州市惠阳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版草案)》
2.惠州市惠阳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版草案)【政策解读】
惠州市惠阳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9日
附件1
惠州市惠阳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版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 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标准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人民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向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城市建设费用。凡在惠阳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 惠阳区范围是指包括淡水、秋长、三和3个街道以及沙田、新圩、镇隆、永湖、良井、平潭6个镇在内的全部行政管辖区域。
第三章 征收标准和管理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为工程基建投资额的4%。基建投资额依据“ 惠阳区单位建筑面积参考指标”核定,“ 惠阳区单位建筑面积参考指标” 由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据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造价成果文件汇总统计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讨论协商确定,每5年更新一次。未在参考造价中明确的建设项目,基建投资额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项目总投资估算中建安费确定。
注:每3年更新一次修改为每5年更新一次,按照文件有效期进行统一。
第五条 区自然资源局为惠阳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主体,负责惠阳区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并应当定期公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征缴流程。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缴纳。实行先缴费后发证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征收部门申报并按规定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单位应当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列入建设项目投资总概算、纳入建设项目成本。商品房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财政部明确规定可减免的建设项目外不得减免。
第八条 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改变原规划批准性质用途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核定并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补缴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查处后批准保留使用的,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一次性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 下列情形建设单位可向原征收机构申请退还已缴交的配套费:
(一)建设项目符合缴交时配套费减免政策规定的;
(二)建设项目因故出现而停止并注销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的;
(三)因征收单位核算存在多缴情况可退还的;
(四)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规定可退还的?
注:增加申请退还的有关内容。
第四章 配套费的使用和监管
第十条 区自然资源局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应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统筹安排用于中心城区及各镇(街道)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各用款单位应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以下方面:
(一)城市公共设施方面: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支出。
(二)城市环境卫生方面:用于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方面的支出。
(三)公有房屋方面:用于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的支出。
(四)城市防洪方面:用于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支出。
(五)其他方面:除以上项目以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出。
第十三条 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法征收,专款专项。对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挤占、挪用及减免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9日印发的《关于明确惠阳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为另行单独印发,收费项目分类及其对应的具体收费标准未在《管理办法》体现,故予以补充完善。
附件2
关于《惠州市惠阳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版草案)》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为了规范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惠州市惠阳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经五届50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自2019年6月1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鉴于《惠州市惠阳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过期失效,并且在实施的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须对原《惠州市惠阳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进行局部修订并重新印发,以适应我区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指导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区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在原《惠州市惠阳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修订,待区政府审定后,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颁布实施。
二、起草的主要依据
1.《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 号)
三、主要内容和说明
《管理办法》共五章十四条,内容主要涉及总则、适用范围和标准、征收标准和征收管理、配套费的使用和监管、附则等事项,其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第三章第四条的“每3年更新一次”修改为“每5年更新一次”,保持与《管理办法》有效期的一致性;
(二)根据实际征收过程遇到的问题,增加第九条申请退还的有关内容;
(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9日印发的《关于明确惠阳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为另行单独印发,收费项目分类及其对应的具体收费标准未在《管理办法》体现,予以补充作为附件。
四、制定的意义
《惠州市惠阳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各项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相一致,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具体措施必要、适当、有效;文件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实现了预期目的,文件的实施取得了社会效益。修订后形成的《管理办法》内容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同时有利于规范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