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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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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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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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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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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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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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意见1(惠州市建文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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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规划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如医疗卫生用地、教育科研用地、文化设施用地),由政府采取现金补偿或房屋置换的方式进行盘整收回”,我司认为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收回已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导致土地使用权人较大的经济利益损失,对社会资本方投入城市开发建设的积极性造成一定的打击,对惠阳区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也将带来一定程度上的不利影响。因此,我司建议增加容积率补偿或异地补偿的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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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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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具体按规划要求实施,因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原则上采取现金补偿方式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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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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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规定“建设用地各业主联合整合开发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成立合作企业或者股份公司进行开发建设”,我司建议增加允许建设用地各业主对零星土地以作价入股的形式实现确权开发,并给与整合主体享受免征土增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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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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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行政纠纷,整合土地权属必须为单一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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