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府办函〔2025〕16号
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
惠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惠州市惠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应急管理局反映。
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办公室
2025年4月2日
惠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减灾委员会
2.2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3专家组
2.4工作组
3灾害救助准备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灾情信息报告
4.2灾情信息发布
5区级应急响应
5.1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5.1.2启动程序
5.1.3响应措施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5.2.2启动程序
5.2.3响应措施
5.3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5.3.2启动程序
5.3.3响应措施
5.4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5.4.2启动程序
5.4.3响应措施
5.5启动条件调整
5.6响应联动
5.7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冬春生活救助
7保障措施
7.1人力资源保障
7.2资金保障
7.3物资保障
7.4交通运输保障
7.5装备和设施保障
7.6通信和信息保障
7.7社会动员保障
7.8科技保障
7.9联动保障
7.10宣传和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8.2责任与奖惩
8.3预案管理
8.4预案实施时间
9附件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我区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人心安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惠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惠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惠州市政府级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等现行法律法规及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惠阳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区级救助工作。当本行政区以外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本区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
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3)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4)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抗救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减灾委员会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监督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区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主任: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区领导
副主任: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委外办、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科技投资促进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惠阳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国资事务中心、区公路事务中心、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政务和数据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惠阳金融监管支局、中国电信惠阳分公司、中国移动惠阳分公司、中国联通惠阳分公司、区气象局、惠阳供电局、区人民武装部、区武警中队、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区科协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有关单位:各镇(街道)、区委社会工作部、区市政和代建事务中心、有关保险机构等部门和单位。
2.2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负责与区有关单位、地方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统计报送、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统计报送、会商核定、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区有关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区有关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各级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3专家组
区减灾委依托区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组建专家组,对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4工作组
区减灾委根据工作需要,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灾情管理、生活救助、物资保障、救灾捐赠、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等工作组,具体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从区有关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按照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原则,本预案工作组与其他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工作组同步设置时,任务相近的工作组可结合实际予以整合,在区减灾委和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共同领导指挥下开展工作。
3灾害救助准备
区自然资源、气象、农业农村水利、应急管理等有关单位强化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及时向区减灾办和区有关单位通报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灾害预警信息主要包括: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情预警信息、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地震预警信息等。
区减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道)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指导各有关单位做好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盘点重要救灾物资储备库存,做好救灾物资运输运力准备,必要时提前调拨。
(4)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区有关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办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镇(街道)要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发布责任,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组织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信息共享以及灾情发布等工作。
4.1灾情信息报告
(1)区应急管理局具体组织、协调和管理灾情报告工作,区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气象、电力、通信管理、市政园林等相关涉灾部门(行业)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提供本部门(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2)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在灾害发生或接报灾害信息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于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失踪或遇险被困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区应急管理局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报区委、区政府同时上报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区委、区政府接报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3)自然灾害灾情信息应当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首报要快,续报要勤,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或其他通讯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涉及自然灾害因素的死亡失踪人员,受灾地区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不得以灾种未确定、人员身份信息未确认、事件性质有待认定、“属意外事件”等理由迟报、瞒报死亡失踪人员。
(5)区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加强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组织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
(6)对于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属地政府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在5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2日内审核、汇总,向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7)对于干旱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旱情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
(8)区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4.2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发布渠道包括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播电视、重点新闻网站、政府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手机短信等。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区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Ⅰ级响应级别最高。启动、调整、终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通知统一以区减灾委名义印发。
5.1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全区范围内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或25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
(5)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报告。
5.1.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区有关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2)区减灾委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区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区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统计汇总,实时向区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区减灾委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迅速启动救灾资金预拨机制,及时拨付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会同区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根据需要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发展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区级预算内投资,积极争取上级预算内投资资金。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事务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单位迅速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国资事务中心协调区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民武装部、区武警中队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卫生应急工作。
(7)区公安分局指导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区发展改革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区财政局、惠阳金融监管支局加强受灾地区金融支持服务,指导保险机构做好保险标的损失评估和保险理赔。
(8)区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指导全区道路(不含城市道路)交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区市政和代建事务中心组织、协调、指导抢修管辖范围内损毁的市政基础设施(城区道路、桥梁、隧道、排水设施、路道照明设施、广场和园林绿地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区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指导启用超标准洪水分洪措施运用及相应受灾地区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区发展改革局指导能源企业做好受损能源基础设施修复,协调煤电油气供应保障工作。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抢修和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9)区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惠阳生态环境分局及时组织开展监测工作,掌握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
(10)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会同区委外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等对我区的国际援助事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1)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区委网信办、区文广旅体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指导受灾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委、区政府和区减灾办,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区减灾办及时汇总各部门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办报告。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全区范围内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8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500间以下,或150户以上、2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8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区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区有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2)区减灾委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区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区有关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统计汇总,实时向区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迅速启动救灾资金预拨工作机制,及时拨付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会同区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根据需要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市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发展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区级预算内投资,积极争取上级预算内投资资金。区交通运输、区公路事务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单位迅速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国资事务中心协调区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武装部、区武警中队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卫生应急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财政局、惠阳金融监管支局加强受灾地区金融支持服务,指导保险机构做好保险标的损失评估和保险理赔。
(7)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区委网信办、区文广旅体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委。区减灾办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其他区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区减灾办及时汇总各部门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办报告。
5.3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8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间以上、300间以下,或100户以上、1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6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5)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报告。
5.3.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副主任或其委托的区减灾办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区有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受灾地区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减灾委主任并通报区有关单位。
(2)区减灾办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区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区有关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统计汇总,每日两次向区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根据情况加密报告。
(4)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迅速启动救灾资金预拨工作机制,及时拨付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会同区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根据需要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市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区发展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区预算内投资,积极争取市预算内投资资金。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事务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单位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民武装部、区武警中队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卫生应急工作。区财政局、惠阳金融监管支局加强受灾地区金融支持服务,指导保险机构做好保险标的损失评估和保险理赔。
(7)受灾地区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
(8)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办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9)其他区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全区范围内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2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以上、150间以下,或50户以上、1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4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
(5)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副主任或其委托的区减灾办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区有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减灾委主任并通报区有关单位。
(2)区减灾办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区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区有关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统计汇总,每日两次向区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根据情况加密报告。
(4)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迅速启动救灾资金预拨工作机制,及时拨付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会同区发展改革局根据需要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卫生应急工作。
(7)区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1)当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5.3.1(1)和5.4.1(1)情况时,结合实际受灾情况以及造成的影响程度,经减灾办会同有关部门综合会商研判,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减灾办主任)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2)当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革命老区、民族地区、欠发达地区等救助能力薄弱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6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区级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地震、突发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区减灾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市对我区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我区要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区级应急响应。各镇(街道)启动Ⅲ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区减灾办报告。
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区减灾办立即向市减灾办报告,向相关镇(街道)通报,所涉及镇(街道)要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救助应急工作结束,由区减灾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减灾办立即部署开展灾后救助工作,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根据省、市、区级救助指导标准、各级财政资金安排、需救助情况等,科学制定救助方案,明确具体补助标准,规范救助资金管理,有序开展各项救助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1)受灾地区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建立需救助台账,统计生活救助款物等需求。
(2)根据受灾地区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4)区应急管理局在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对救助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1)受灾地区将基本住房因灾倒塌、损坏,需要重建、修缮的受灾家庭纳入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范围,把房屋修缮加固重建作为灾后恢复重建的头等大事,精心谋划部署推进,力争在次年春节前完成重建任务。
(2)恢复重建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3)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4)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地区对倒损住房的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5)根据受灾地区的资金申请,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地方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用地指标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规划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7)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逐级上报至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地区的绩效评价情况后,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报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
(8)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冬春生活救助
(1)受灾地区将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纳入冬春生活救助范围。
(2)区应急管理局在每年9月下旬组织受灾地区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评估,明确全区需救助人员规模。
(3)受灾镇(街道)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4)根据受灾地区的资金申请以及全区需救助人员规模,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区级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5)受灾地区向冬春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发放衣被等物资,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地方申请视情调拨区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7保障措施
7.1人力资源保障
(1)区、镇(街道)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建立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消防救援、 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各方面专家队伍,重点开展灾情会商、 灾情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建立覆盖区、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明确各级灾害信息员配置,设立灾害信息员A、B角,镇(街道)灾情管理工作由具有应急职能的机构承担,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灾害高风险地区要适量增配。落实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区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灾害信息员培训,确保各级灾害信息员每年度至少参加一次专题培训。
7.2资金保障
(1)区级财政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区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地方党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专项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3)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救灾资金预拨工作机制,根据灾情发展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需要。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区发展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区级预算内投资。
(4)区级财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3物资保障
(1)区、镇(街道)根据行政区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储备库(点)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2)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或储备计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自然灾害救助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完善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紧急采购供应、应急征用和补偿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增强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4)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自然灾害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4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运输部门强化紧急情况下灾害救助所需交通工具保障能力,做好人员、物资、设备紧急运输工作。
(2)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加强紧急情况下交通运输管理,指导、协调相关单位为灾害救助提供交通秩序和线路保障,保障灾害救助车辆优先放行、快速通行。
7.5装备和设施保障
(1)区有关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应急管理局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镇(街道)、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2)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依据相关技术标准,结合辖区人口数量、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公园、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等,设置统一、规范、明显的标志。
(3)灾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要按程序及时启用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人员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区等,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6通信和信息保障
(1)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文广旅体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和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镇(街道)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必要通信装备,并确保通信畅通有效。
(2)指导各地基于应急宽带VSAT卫星网和战备应急短波网等建设、管理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各级党委和政府、军队有关指导机构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7社会动员保障
(1)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2)完善非受灾地区支援受灾地区、轻受灾地区支援重受灾地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4)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7.8科技保障
(1)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航空遥感等高新技术,建立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救助决策支持系统。
(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完善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3)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对全球先进应急装备的跟踪研究,加大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力度,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4)建立健全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灾情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9联动保障
区减灾办会同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与相邻县、区在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应急救灾协调联动机制。
7.10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区有关部门及各镇(街道)要加强对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进行自然灾害救援培训,定期组织开展镇(街道)灾害管理人员及基层灾害信息员培训工作。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生态环境灾害等。
8.2责任与奖惩
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区减灾办负责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区减灾办应结合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2)区有关单位应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职责的工作手册与行动方案,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3)各级减灾办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减灾委备案。区减灾办加强对各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动态完善预案。
(4)区减灾办协调区有关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5)预案实施过程中,区减灾委发生调整更名的,区减灾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其调整后的职责范围和机构设置开展工作,确保预案顺利承接和执行。
(6)本预案由区减灾办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惠阳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惠阳府办函〔2023〕29号)同时废止。
9附件
惠阳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自然灾害救助职责
附件
惠阳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
自然灾害救助职责
惠阳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顺利完成。各单位主要职责是:
1.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救灾工作新闻发布及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区委社会工作部:负责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3.区委网信办:负责网上有关救灾舆论的引导和管控,承担网络舆情监测、搜集、研判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4.区委外办:负责配合做好在惠外国侨民受灾、外国驻华使领馆与我区联系沟通通报等涉外工作;协助做好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5.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及有关重大问题;编制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计划,协助争取市级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负责根据区应急管理局有关区级救灾物资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保障受灾地区粮食市场供应。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有关能源企业做好因灾毁损基础设施设备抢险修复工作,做好受灾地区煤电油气供应保障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区能源基础设施灾害损失情况。
6.区教育局:负责协调、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学校(不含技校、下同)、幼儿园学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及灾后复学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区教育系统灾害损失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7.区科技投资促进局:组织相关企业申报省、市防灾减灾和重大救灾科研项目。
8.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装备生产供应;协调无线电频率资源进行统一配置和管理,协助保护相关合法无线电频率使用安全;及时统计报告全区工业灾害损失情况。负责配合应急管理、救灾物资储备部门协调、指导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9.区公安分局:负责受灾地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受灾地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按照应急响应等级,相应做好交通疏导和秩序管控工作;配合做好救灾工作。
10.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将灾害救助后仍有生活困难并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及时纳入临时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范围;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
11.区司法局:负责指导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12.区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会同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及时拨付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开展监督、检查,保证救灾资金迅速到位。
13.区人社局:负责协调、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技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及灾后复学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做好抢险救灾奖励优待等工作。
14.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做好应急测绘保障;及时统计报告全区地质灾害损失情况;负责灾后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协助区发展改革局、受灾地区政府等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和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防火设施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区林业灾害损失情况;督促指导灾后森林生态修复工作;负责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和检疫、防治工作。
15.惠阳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做好受灾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
16.区住建局:负责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不含城区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因灾倒损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不含城区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以及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区房屋和城区供水、排水、城镇污水、燃气、市政综合管廊设施及工程的灾害损失情况。
17.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运输车辆、船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人员及物资紧急运输工作;开辟救灾“绿色通道”,按照有关规定对救灾车辆免费通行;组织、指导、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确保重要线路畅通;及时统计报告全区道路(不含城市道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灾害损失情况;组织协调全区道路(不含城市道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8.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汛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做好农村受灾地区生活、生产水源保障;及时统计报告全区水利基础设施灾害损失情况;组织灾后防灾减灾水利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组织种子、消毒药品等物资调拨;配合区发展改革局、区市场监管局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及时统计报告全区农业灾害损失情况。
19.区文广旅体局:负责指导区各A级旅游景区景点、文体场馆、星级酒店及相关企业和单位做好游客的安全疏散、避险安置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协助做好灾情发布、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及时统计报告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业灾害损失情况。
20.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危机干预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等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区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及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21.区应急管理局(含地震职责):负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区有关部门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核定、报告、发布全区灾情;指导做好受灾人员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物资;及时调拨中央和省、市、区级救灾款物;必要时,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开展救灾物资紧急采购工作;会同区有关部门协调救灾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督促指导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及时报告地震信息;做好地震现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后震情发展趋势判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地震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和灾情报告工作;参与制订震区恢复重建规划。
22.区国资事务中心:负责协调区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
23.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害影响期间价格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24.区统计局:负责向有关单位开展灾情统计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25.区政务和数据局:负责协助各业务部门依托“一网共享”平台做好政务数据资源的汇聚共享,为区减灾委有关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26.区公路事务中心:负责组织抢修损毁国省县道公路、桥梁,确保公路通行顺畅。
27.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受灾人员。
28.惠阳金融监管支局: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及时做好灾后保险理赔事宜。
29.中国电信惠阳分公司、中国移动惠阳分公司、中国联通惠阳分公司:负责做好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和受灾地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讯设备,保障救灾现场应急指挥通信畅通;及时统计报告本公司通信行业灾害损失情况。
30.区气象局: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重大气象灾害调查、评估、鉴定、发布及宣传工作。
31.区市政和代建事务中心:负责及时组织、协调管辖范围内损毁的市政基础设施(城区道路、桥梁、隧道、排水设施、路道照明设施、广场和园林绿地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抢险工作;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及时统计报告全区市政基础设施灾害损失情况;配合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参与指导灾区镇(街道)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指导。
32.惠阳供电局:负责本单位受损电力设施抢修,调整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配合做好受灾地区用电保障。
33.区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协调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34.区武警中队:根据区减灾委提报的需求,配合向上级申报用兵,负责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疫区封控,参与处置因灾害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35.团区委:负责组织青年志愿者开展应急救援、安全避险、突发疾病救护等技能培训;有序引导团员青年、志愿者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志愿服务工作;深入开展青少年防灾减灾救灾教育。
36.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活动;参与伤病员救护、受灾人员心理救援。
37.区科协:协助配合区应急管理局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38.有关保险机构:负责开通理赔“绿色通道”,及时开展保险标的损失评估,简化理赔申请手续,切实做好灾害保险理赔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