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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关于印发惠州市惠阳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3-13 22:40:03
来源: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机构: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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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阳府〔2025〕8号


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关于印发惠州市

 惠阳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惠阳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六届106次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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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3月13日 



惠州市惠阳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筹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21〕34号)以及中共惠阳区委办公室、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区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区委办发电〔2019〕56号)的部署要求,参照《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24〕3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区财政通过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中央、省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其要求对应配套的区级资金不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先定事项再议经费,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先有预算再有执行,没有预算不得支出”的要求管理,以项目为重点编早编细编实年度预算,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加强统筹、保障重点。加强财政资源统筹安排专项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坚决落实政府习惯过“紧日子”要求,勤俭办一切事业,优先保障中央、省、市和区委、区政府部署的重大战略任务、发展规划。

  (二)规范设立、严控范围。专项资金设立遵循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与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相匹配,不得同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挂钩,严格控制对竞争性领域投入。

  (三)提前储备、做实项目。坚持先有项目后有预算,科学谋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分类做实项目前期研究论证,采取提前申报遴选、错期配置、滚动安排等方式做实入库项目,提前储备项目。

  (四)绩效优先、强化应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事前绩效评估,强化绩效目标申报,事中监控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事后开展绩效评价,并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战略领域”“财政事权”“政策任务”3层结构编制。“战略领域”由区财政部门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统一设置;“财政事权”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业务主管部门按部门职责梳理设置;“政策任务”由区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中央、省、市和区委、区政府政策文件和重点工作任务设置。


  第二章  设立、调整和退出


  第五条  新增设立专项资金包括新增专项资金政策和增加专项资金“财政事权”既定额度。专项资金到期后申请延续的,按照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管理。在保持“财政事权”既定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对“财政事权”政策年度间预算金额进行调整的,不属于新增设立专项资金。

  第六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不得新增一项工作就新设一项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资金用途相似的专项资金。新增专项资金原则上通过调整部门现有专项资金结构安排;因新增中央、省、市和区委、区政府重大政策,现有资金难以统筹的,可通过新增资金额度解决。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工作会议纪要及领导讲话中,对专项资金新增设立、增加额度事项作出表述。

  第七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等进行研究论证。属于新增政策的(不含到期延续),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开展事前绩效评审(估);属于到期延续的,应提前一年开展上轮资金的整体事后绩效评价;属于增加既定政策额度的,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对资金的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经部门(单位)集体研究后,按程序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模板见附件1),区财政部门可视情组织实施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审(估)(模板见附件2)。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重大政策资金到期延续的,由区审计部门结合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开展专项审计。

  第八条  新增专项资金需在预算编制阶段完成报批程序。年度出台政策需新增设立专项资金的,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新增设立时应明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九条  经审核符合新增设立条件的专项资金,原则上由区财政部门报区政府审批,具体审批要求按照区级财政资金审批权限工作制度有关规定办理。属于按已定政策和标准落实资金的事项,不需专题上会审议,可按程序列入预算安排。

  第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在专项资金设立后第一次接受项目申请前应出台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分配方式、审批程序和监督评价、责任追究等。已设立的专项资金调整绩效目标、用途范围等事项的,应及时修订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于机构改革职能划转等政策因素需要变更主管部门的,在不调整原专项资金总额、实施年限、政策范围以及绩效目标的情况下,由划入部门填报《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模板见附件3),同时提供区委、区政府或编制管理部门有关机构改革职能划转的相关文件,一并向区财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区财政部门按机构改革职能划转等有关程序办理后续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到期终止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提出终止实施的意见。除到期终止外,因政策调整、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无必要继续实施或不适合再安排的资金,绩效目标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或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资金,被财政监督、审计检查等发现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规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整改无效的,由区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提出撤销的建议报区财政部门,或由区财政部门直接按程序办理。


第三章  项目储备


  第十三条  区级财政事权,在全区范围内有改革示范效应,以及由区规划的重大项目、重大工程等,应为区级审批项目权限。区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采用项目制方式,通过竞争性分配、专家评审论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集体研究审核和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围绕行业领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会同区财政部门提前研究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模板见附件4),用以指导项目前期谋划储备。目录清单应当包含资金用途、绩效目标、任务清单(模板见附件5)等。

  第十五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项目、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开展项目储备,并提前一年组织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等各项工作。除应急救灾和据实结算资金外,原则上应在8月底前完成项目储备,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中属于竞争性分配的,每年5月底前启动下一年度预算项目申报遴选和评审论证,原则上8月底前确定具体项目;属于事后奖补的,实行错期配置,采用跨年滚动方式确定奖补对象和奖补金额;属于滚动安排的,在8月底前确定下一年度工作任务、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七条  编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必须具备可执行条件,完成项目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涉及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需完成项目立项审批,落实项目建设所必需的土地、环评等各项要素和手续,做到预算一经批复即可支出使用。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年一定。专项资金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逐步提高专项资金的年初预算到位率。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项目储备情况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计划,区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审核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除应急救灾和据实结算资金外,应当带具体可实施项目申请预算,因特殊原因暂无法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应明确资金支出结构和使用方向,制定项目细化工作计划,在预算编制阶段细化至具体可实施的项目。

  第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度财力情况,综合项目入库、支出执行、绩效评价结果、审计监督意见等,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削减取消低效无效支出。如因收支平衡需要,需压减专项资金预算,由区财政部门按程序纳入年度预算草案报批。

  第二十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分配的项目承担管理主体责任,严格审核把关申请单位相关信息。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确定后,区业务主管部门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报区财政部门备案并编列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部门党组(委)会议集体审议后,在公示前报分管区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后,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全部列入年初部门预算管理。除应急救灾和据实结算资金外,预算编制阶段未细化到具体项目或项目经审核不具备实施条件的专项资金,按程序报批调减预算额度。

  第二十三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时,应按规定申报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与政策依据、业务范围、支出内容相匹配,绩效指标设置应涵盖业务相关的个性化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应全面合理、可衡量、可考核,体现中央、省、市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任务清单应与绩效目标对应,反映可量化、可执行、可检验的工作任务目标,明确完成时间和效果,与资金政策和额度相匹配,不得脱离实际。

  区财政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的总体绩效目标和具体使用方向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核准的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计提工作经费的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该“财政事权”金额的2%。工作经费要优先保障项目前期工作,用于前期论证、入库评审、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与专项资金管理直接相关支出,不得用于编内人员工资、津补贴等个人福利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修缮和其他无关支出。工作经费的具体管理使用在各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五条  除应急救灾和据实结算资金外,年初代编安排的专项资金要在6月30日前分配到部门和单位,对6月底未分配、9月底支出进度为零且无正当理由的专项资金,原则上收回区财政统筹。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剂。确需调剂的,区业务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6月底前调剂用于同一政策领域已储备可执行项目的事项。具体审批要求按照区级财政预算调剂管理及办理程序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年度预算批复和专项资金下达后,区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保障资金到位,并对专项资金支出进度进行监控。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对照支出计划每月研究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加强对资金支出通报和督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项目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支出。


  第六章  监控、评价和信息公开


  第二十八条  预算执行阶段,区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的不同类型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监控,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调整、暂缓或者停止执行。区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情况与预算执行进度情况进行监控。

  第二十九条  预算年度终了,区业务主管部门要布置各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单位自评,对单位自评情况进行汇总并核查,将汇总核查情况报送区财政部门。实施周期内,区业务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分别适时组织开展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项目实施完毕后,按照“谁审批具体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并于下一年度5月底前将验收或考评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验收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是本部门经管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的责任主体。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以适当方式公开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专项资金的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模板见附件6),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向社会公开。

  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20日内,通过区政府网站或本部门门户网站及其他相关信息系统等载体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新增、调剂,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符合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

  区业务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组织项目入库,申报资金预算,制定明细分配方案,下达任务清单,开展信息公开和绩效管理。

  用款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具体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做好绩效自评等。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实施审计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依托“数字政府”公共财政综合管理平台管理,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实行全流程全链条监控。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申请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业务主管部门追回专项资金,并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将失信信息纳入申请单位社会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第三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联合区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制定或修订各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区业务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需要细化制定实施细则,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新增设立申报表

    2.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审(估)报告参考模板

    3.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

    4.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参考模板

    5.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参考模板

    6.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内容概要



附件1

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新增设立申报表


       填报日期:             (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申报单位


单位编码


专项资金名称


设立年限


申报责任人


联系电话


设立依据


新增资金总额/增加既定政策资金总额


专项资金设立政策背景及原因

(上级及区委、区政府新出台的政策文件、决策部署,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等)

年限内每年资金

安排计划


专项资金用途范围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对专项资金预期实现的绩效成果的概括性描述。主要内容包括该项目计划完成的工作(即产出)以及拟通过这些工作达到的效果(即效益)。

部门审核意见


区财政局审核意见




附件2

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审(估)报告

  参考模板

  一、项目概况

  二、评估方式和方法

  三、评估结论

  四、评估分析

  (一)立项必要性

  说明项目立项依据,分析是否符合中央、省、市以及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是否符合事业发展规划和部门职责,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阶段适应情况;现实需求是否迫切、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可替代性,是否有确定的服务对象或受益对象,与同领域相关政策或项目的关系,是否存在重复支持。

  (二)投入经济性

  说明项目的财政投入测算方法,分析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测算标准是否合理,成本与效益是否匹配等。

  (三)绩效目标合理性

  分析项目绩效目标是否明确,能否达到中央、省、市以及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的要求,能否全面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效益,所设置的绩效指标是否可衡量、可考核。

  (四)实施方案可行性

  分析项目实施方案的基础保障条件是否具备,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论证程序是否规范,组织实施方案、措施、计划、完成时限是否科学、合理、可行,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是否可控等。

  (五)筹资合规性

  分析项目筹资渠道是否明确和合法合规,筹资方式是否合理,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支持范围,是否符合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申请资金是否考虑区级财政承受能力,投入方式是否最优等。

  五、相关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附件


附件3

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


                                                                                                                                                                    填报日期:                 (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申报部门


单位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变更前专项资金名称


变更后专项资金名称

(应与变更前一致)

变更前实施期限


变更后实施期限

(应与变更前一致)

变更前专项资金总额


变更后专项资金总额

(应与变更前一致)

变更原因及依据


变更前财政事权支持的政策范围


变更后财政事权支持的政策范围

(应与变更前一致)

变更前绩效目标


变更后绩效目标

(应与变更前一致)

划出部门审核意见

(需加盖部门公章)

申报部门审核意见

(需加盖部门公章)

区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参考模板

主管部门:






单位:万元

专项资金名称
(战略领域名称)

财政事权

政策任务

主要用途

绩效目标

资金额度

备注




































主管部门联系人及电话:

附件5

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参考模板

序号

财政事权名称

政策任务名称

任务要求/目标

实施方式

实施标准

工作量

完成时限

备注


应与专项资金目录清单衔接一致

反映可量化、可操作、可执行、可检验的任务和目标

反映完成任务和目标应采取的组织实施方式方法

反映完成任务和目标应对照执行的相关标准,如每单位投入应完成的任务量,或者每单位任务量不得超过的投入额度等

反映完成任务和目标的产出

反映完成任务和目标的时间要求

反映其他要求














































负面清单:反映资金不得投入的领域、范围、对象和用途等。

说明:本表仅供参考,各部门可根据不同行业和领域的实际情况,修改完善任务清单,各选项结合实际情况选填,也可增加个性化的内容


附件6

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内容概要


  一、专项资金目录清单

  二、各部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三、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指南)

  四、项目计划情况

  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安排金额、绩效目标、项目立项储备等。

  五、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包括资金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等。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

  包括项目验收考评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和财政部门反馈的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等。

  七、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

  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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