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FGS-2024-002
惠阳府办〔2024〕8号
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办公室关于印发《惠阳区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阳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六届8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人社局反映。
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办公室
2024年10月21日
惠阳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惠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惠府办〔2023〕10号)等法律法规和上级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惠阳区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各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以下统称“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
第三条 机关单位原则上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解决新增工作任务问题。编外人员管理严格遵循“从严控制、严格审批、分类施策、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编外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外,使用经区政府或区编外用工管理联席会议核定批准编外人员指标招聘的,依据《劳动合同法》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劳动合同用工人员。
第五条 建立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联席会议制度,区人社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第二章 编外人员分类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分为专业技术编外人员及行政辅助编外人员。
专业技术编外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为提高行政管理与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而聘用的获得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职称或职业资格证必须与专业技术编外人员从事的专业技术岗位一致。
行政辅助编外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为完成日常辅助性工作而聘用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机关单位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或公益性岗位需增加的工作人员,以及在单位从事仓储管理、会务辅助、司机、水电、园艺、保安、保洁(含环卫)、厨工等后勤保障服务类工作人员,原则上由用人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其它方式解决,不纳入编外人员范围。
第三章 指标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用人单位申请编外人员指标原则上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工作确有需要(如新增工作任务、任务量超出现有人员负荷)。
(二)有区以上党委、政府或市以上部门文件依据。
(三)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
(四)用人单位现有及新增编外人员指标数原则上未超过本单位编制数的10%(纪委监委、法检两院、公安系统、卫生系统、教育系统等部门其编外人员指标数根据中央及省市相关政策要求确定或实行“一事一议”报区政府审定)。各镇编外人员员额数按编制数核定总量,未达到编外人员核算员额总量的镇按现有编外人员数固化。(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镇隆镇按编制数的1.2倍核算编外人员员额总量,沙田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按编制数的1倍核算编外人员员额总量)。
第九条 指标申请与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向惠阳区编外用工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包含申请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情况、现有编外人员情况、申请指标的类别、数额、经费供给方式以及新申请编外人员岗位职责、资格条件等。
(二)条件初审。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文件后,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同步征求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意见。
(三)指标审批。经初审,指标符合条件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惠阳区编外用工管理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区政府审批。
(四)指标下达。经审批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指标下达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在1年内完成人员招聘,逾期未完成的指标作废。
第十条 用人单位因机构改革或工作任务调整,原编外人员指标过剩的,应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核减申请。联席会议办公室应不定时对各用人单位工作任务及编外人员指标数匹配情况进行核查,经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适时核减编外人员指标数。
第四章 编外人员招聘
第十一条 编外人员的招聘应依照批准的指标数和岗位类别,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统一笔试和自主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统一笔试由区人社局会同各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自主招聘由区人社局指导各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招聘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各用人单位招聘形式由联席会议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 编外人员招聘需严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制定招聘方案。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严格依据批准的岗位指标拟制定招聘方案,报联席会议办公室核准后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发布招聘公告,接受应聘者报名。
(二)组织考试。需参加统一笔试的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应聘者报名情况对应聘者进行审查后,于每年4月15日或10月15日前将招聘方案、参加笔试人员名单报区人社局,由区人社局核准汇总后统一在区人社局及各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发布笔试公告,笔试结束后各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面试人数和招聘方案组织面试(技能测试/实操)。统一笔试原则上每半年组织1次。
自主招聘的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应聘者报名情况对应聘者进行审查,根据参考人数和招聘方案组织笔试或面试(技能测试/实操)。
辅警或类似辅警岗位的人员招聘需增加体能测试环节。
(三)体检和政审。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综合成绩入围人员进行体检和政治审核。
(四)选拔聘用。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应聘者综合成绩及体检、政审情况,择优选拔拟聘用人选,报本单位党委(组)研究确定后,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
(五)实名备案。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将聘用人员名单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盖章后,根据经费供给方式,向区财政局请拨或自筹相关经费。
经批准编外人员指标数出现空缺需补招的原则上按相同程序办理。
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招聘按照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
(三)专业技术编外人员须具有助理级以上职称,或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特殊岗位可放宽至高中或中专学历),或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特殊岗位可放宽至初级工职业资格),所学专业须与拟从事工作相同或相近,首次聘用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
(四)行政辅助编外人员须具有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特殊岗位可放宽至高中或中专学历),首次聘用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
(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编外人员、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或技师职业资格证、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编外人员首次聘用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以下。
(六)省市有相关政策要求可放宽招聘条件的从其规定。
(七)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明确不得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不得应聘。
第五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编外人员劳动合同订立、解除、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与编外人员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应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区财政局备案。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须及时将编外人员名单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编外人员名单有变动的随变随报。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所属用人单位编外用人情况的日常监管职责,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严格依法依规处理,重点突出对编外“吃空饷”和虚报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区直各相关部门将不定时对各单位编外用人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编外人员日常管理制度,承担所属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主体责任,切实保障编外人员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遵守相关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组织新招聘编外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编外人员的日常业务能力提升培训应以岗位培训为主,主要采取以干代训、以老带新的方式进行,具备条件的可采取脱产学习、分批集中轮训的方式组织,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相关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编外人员考核办法,经党组会、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后向全体编外人员公示,报联席会议备案后施行。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重点考核编外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出勤情况;年度考核侧重考核编外人员年度工作表现情况。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应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条 编外人员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比例控制在20%以内;用人单位编外人员数按比例不足1个优秀名额,但确有表现非常优秀的,可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按优秀评定。在现单位工作不满1年的不得评为优秀,不足半年的不确定等次。编外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考核奖励金发放、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各用人单位编外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由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10日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编外人员的休息休假按照《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编外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绩效考核奖励金等具体标准按另行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实施后,原经批准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指标和政府购买服务岗位指标,必须由惠阳区编外用工管理联席会议再次进行核准,指标和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进行套转,不符合规定的指标予以撤销,人员限期完成清理。
按照“严控总量”要求,严格控制编外用人规模,对超出编外核定指标的人员限期完成清理。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经惠阳区编外用工管理联席会议核准指标自行招聘的编外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招聘的编外人员、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方式使用的编外人员和业务外包人员不纳入本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区法院、区检察院司法辅助人员的劳动报酬及考核由本部门参照惠州市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临聘教师、卫生系统(不含本级机关)编外人员管理办法由教育、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印发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4年10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