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FGS—2017—011
惠阳府办〔2017〕3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惠阳区历史征地留用地问题处理意见》业经五届10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国土资源分局反映。
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惠州市惠阳区历史征地留用地问题处理意见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妥善、彻底解决我区历史征地留用地遗留问题,切实保障被征收土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惠府办〔2015〕13号)和《惠州市历史征地留用地问题处理意见》(惠市国土资〔2016〕4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处理意见。
第二条 本处理意见所称历史征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解决生活出路问题,但由于历史原因尚未解决相关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 本处理意见适用于解决2016年4月28日前政府或政府下属单位实施征地时安置的历史征地留用地。
第四条 历史征地留用地的认定过程。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提出解决历史征地留用地申请;
(二)各镇(含街道,下同)根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申请,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收集整理历史征地协议、征地批准批复、征地留用地红线图及征地红线图等相关征地补偿证明材料。在收集整理材料过程中,须补充相关材料或完善相关手续的,由各镇会同原征地单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进行完善;
(三)材料收集后,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核实,确认后由各镇、原征地单位分别出具征地留用地认定证明,并由各镇出具留用地(选址)红线图;
(四)各镇将留用地(选址)红线图等材料提交区住建部门,经区住建部门审核后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意见;
(五)各镇将认定证明、留用地(选址)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意见等材料在政府网站和当地村委会党务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各镇将上述材料提交区国土资源部门,经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后出具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给予出具正式的留用地红线图;
(七)各镇将上述材料报区政府审定,经批准同意后按本处理意见进行解决。
第五条 土地征收过程中,因历史原因造成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没有表述为征地留用地或安排比例偏大的,按本处理意见第四条规定进行认定。认定为历史征地留用地的,按本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第六条 历史征地留用地的解决措施。
(一)历史征地留用地保留集体性质的,由区政府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不动产权证,并备注“征地留用地”。该部分征地留用地的规划用地功能以区住建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为准,涉及因城市规划等原因未能按集体建设用地办理手续的,按程序依法办理转用审批或征地审批手续。该部分留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按其他相关政策规定处理。涉及该部分历史征地留用地的报批,参照《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惠府办〔2015〕13号)相关规定办理。
(二)历史征地留用地属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地协议书核定留用地面积,再由住建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具体的安排选址,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区住建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以返拨方式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按划拨土地供应程序办理用地手续,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权证,备注为“征地留用地”。按规划用地功能进行开发利用,涉及留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应通过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公开交易(含公开招标、公开拍卖、公开挂牌等),该平台设置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具体操作程序按本处理意见执行。
(三)折算货币补偿的类型及标准。
补偿类型:
1.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费用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同建设用地单位(政府)协商解决费用的历史征地留用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实无力筹措费用的,可选择放弃留用地安置,改为折算货币补偿,但须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89号)及其组织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通过并以村集体名义出具放弃留用地承诺书,注明放弃留用地安置的原因,将上述材料在村民小组、村委会党务村务公开栏和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2.属市政工程或线形工程用地需要确实无法落地、确实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以及留用地选址区域不具备开发建设潜力的,原则采取折算货币补偿。
3.涉及留用地因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属于规划强制性内容(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地等)的,原则采取折算货币补偿。
4.属经区土地联审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讨论,认定可采取折算货币补偿的其他情形。
补偿标准:
根据我区土地市场实际情况、留用地规划用地功能情况,通过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进行综合评估。测算补偿标准(地面价)如下:
1.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为1800元/平方米。
2.新圩镇、镇隆镇为1500元/平方米。
3.沙田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为1000元/平方米。
农村集体选择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应纳入农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为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的,由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实行依法经营管理,也可委托村委会(经济联合社)统一经营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分配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鼓励以物业置换方式解决历史征地留用地。
根据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标准,按照等值置换原则,如由政府主导以物业置换方式的,各镇拟定留用地置换物业方案后,由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材料报区土地联审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后,由各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留用地置换物业协议,约定拟置换物业的位置、用途、面积和交付事项等内容,所置换的物业必须以被征地村集体名义登记,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
第八条 历史征地留用地比例和面积的确定。
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原相关征地协议或经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中约定征地留用地安置比例或面积的,按原约定的比例和面积安排;未约定安排留用地的不予安排。
第九条 历史征地留用地费用的确定。
(一)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历史征地留用地。
1.安排留用地的,所有的征地留用地土地征收成本,包括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补平衡费和植被恢复费(涉及使用林地)等,征地协议或经区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中有约定承担方的,按约定的执行;没有约定的,原则上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
2.折算货币补偿的,相关费用按征地协议或经区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中约定的建设用地单位或政府承担。
(二)2007年7月1日至2016年4月28日之间的历史征地留用地。
1.安排留用地的,所有的征地留用地土地征收成本,包括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补平衡费和植被恢复费(涉及使用林地)等,按征地协议或经区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中约定的建设用地单位或政府承担。
2.折算货币补偿的,相关费用按征地协议或经区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中约定的建设用地单位或政府承担。
第十条 留用地开发建设(含村企合作)原则。
(一)留用地的开发建设要坚持节约、集约、高效的原则。原则上要以村委会(村民小组)为单位,对分散、零星的留用地进行整合,统一开发、集中建设。涉及留用地的调整置换,按“统一规划、等值置换、集中安置”原则,统筹划定专门用于留用地安置的片区,对留用地实行集中安置。
(二)按照区住建部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规定对地块进行规划建设。留用地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基准容积率参照《九游老哥J9俱乐部官网关于确认建设用地基准容积率的实施意见》(惠阳府〔2016〕25号)相关规定,以“国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的留用地,基准容积率统一认定为2.4;以“集体建设用地”办理手续的留用地,基准容积率统一认定为2.0。留用地开发建设容积率超过基准容积率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向政府补交地价;低于基准容积率部分,不作补偿。
(三)留用地属农村集体所有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对土地使用权处置须依法以公开方式转让,但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独)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使用留用地的除外。留用地开发建设(村企合作开发建设)须明确合作开发物业分配内容。
第十一条 国有留用地公开转让程序(含村企合作开发建设程序)。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各镇提出留用地公开转让申请,各镇向区住建部门申请出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合作开发初步方案并将初步方案提交村民会议讨论、表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89号)和村民议事规则等规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户代表会议)讨论形成会议决议,确定正式方案。
(三)正式方案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表决通过的正式方案和村民(户代表)签名确认的表决结果情况,在本村(村民小组)村务公开栏公示15日以上,并将公示过程、公示结果记录(拍照)存档。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各镇提交上述材料及留用地来源材料,各镇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各镇委托中介超市库内的中介机构进行土地(资产)评估,出具评估结果后,各镇对土地(资产)价值进行复核,完成后出具初审意见。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备的,各镇拟定情况报告并征求区国土、住建、财政部门意见,区国土、住建、财政部门对各镇提交的情况报告提出意见。
(五)各镇汇总上述材料并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区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下同)公开转让,在公开转让公告中须明确:留用地开发建设容积率超过基准容积率部分,竞得人须向政府申请补交地价。
(六)公开转让成交后,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机构出具《成交确认书》。
(七)竞得人须于《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10天内付清成交地价款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区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中合同价款按转让成交价确定,出让年限按该用途土地的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竞得人签订《国有留用地转让合同》
(八)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机构将公开转让成交价款转入区财政账户,视为补交出让金价款。
(九)区财政出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出让金票据,并将成交价款按相关政策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十)竞得人到区税务部门缴纳税费,完税后区税务部门出具《完税证明书》。
(十一)竞得人凭《完税证明书》向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区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核发不动产权证。涉及留用地开发建设容积率超过基准容积率的,开发建设单位须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60日内按规定向政府提出补交地价申请。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使用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政府会同区国土资源、区住建部门责令整改后,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审批同意,擅自进行建设或者少批多建的;
(二)违反本处理意见第十一条第三点和第四点规定,未按规定程序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户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并签名确认和公示,擅自制定留用地开发建设方案,与企业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协议)的;
(三)擅自与开发企业串通在原方案或合同(协议)约定的基础上私自提高容积率的或再次私自签订其他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四)未经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公开转让的,私自决定合作企业或者先行与企业签订合同(协议)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历史征地过程中,政府征地部门安排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展集体经济的建设用地(征地调整地、办实业用地),以及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申请,要求将村庄周边未利用、未征的集体土地明确四至范围,并由政府征地部门以“五边地”称谓出具红线图的,或征地协议有约定并注明“五边地”面积的,归属为“五边地”。上述两类土地经完善用地报批手续(含政府承诺完善用地报批手续的)后,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建设用地,具体的开发建设参照本处理意见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留用地的规定执行。如采用折算货币给予解决的,根据我区土地市场实际情况,通过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上述类型土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进行综合评估。测算补偿标准(地面价)如下:
(一)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为1500元/平方米。
(二)新圩镇、镇隆镇为1250元/平方米。
(三)沙田镇、永湖镇、平潭镇、良井镇为850元/平方米。
按上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的,补偿总额包括征地成本、用地报批成本等。
第十四条 2016年4月28日后(含4月28日)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及开发建设的,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惠府办〔2015〕13号)以及本处理意见第十、十一、十二条执行,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类型、补偿标准适用于本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本处理意见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出台相关政策或有关政策调整,将按上级政策予以调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