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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关于群众举报“涉黄”违法犯罪线索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11 11:07:5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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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BGS-2018-001

惠阳公通字〔2018〕5号


关于印发《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关于群众举报
“涉黄”违法犯罪线索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精神,《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关于群众举报“涉黄”违法犯罪线索的奖励办法》业经多方征求意见并形成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公安分局反映。


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

2018年1月3日  


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关于群众举报

涉黄”违法犯罪线索的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打击涉黄违法犯罪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涉黄隐患,严厉打击整治涉黄丑恶现象,净化社会风气,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惠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惠阳区内涉黄违法犯罪的举报行为。

  第三条 相关奖励由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实施。坚持一案一奖、举报人信息绝对保密、奖励过程适当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适用范围和原则

  第四条 凡举报下列涉黄违法犯罪线索的,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通过网络方式进行招嫖的;

  (四)传播、制作、贩卖淫秽色情物品的个人或企业,含印刷、发放“涉黄”宣传单张、卡片、手册和相关刊物等;

  (五)组织、参与淫秽、色情表演的;

  第五条 举报涉黄违法犯罪线索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在惠阳区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掌握;

  (四)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

  第六条 奖励举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并经查证属实,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并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应当奖励;

  (二)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含)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查处案件有帮助的,可酌情予以奖励;

  (三)同一线索由两个以上(含)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奖励予以发放。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按平均分配原则领取。

  (四)同一线索多渠道举报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适用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及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新闻媒体已曝光的涉黄违法犯罪行为;

  (三)无法联系的匿名举报,或者未能查实的涉黄违法犯罪行为;

  (四)其他不应奖励的举报事项。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七条 举报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每查处一宗,奖励10000元;

  第八条 举报下列线索被查证属实的,按照“每行政拘留1人,奖励5000元;每刑事拘留1人,奖励100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在公共场所或通过网络方式进行招嫖的;

  (三)传播、制作、贩卖淫秽色情物品的个人或企业,含印刷、发放“涉黄”宣传单张、卡片、手册和相关刊物等;

  (四)组织、参与淫秽、色情表演的;

  第九条 举报酒店、出租屋(公寓)、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及沐足、按摩、水疗、蒸汽等场所及其他场所内的卖淫嫖娼等涉黄活动,经有关部门调查,对场所依法依规给予停业整顿、查封处理的,每停业整顿、查封一间场所,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

  第十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同时符合多条奖励标准的,按最高金额的奖励标准予以计算、发放,不予重复奖励。

  第四章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群众发现涉黄违法犯罪线索的,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举报:

  (一)拨打举报专线0752-3366677;

  (二)拨打公安派出所电话举报;

  (三)通过微信公众号“平安惠阳”有奖举报专栏举报;

  (四)向我局工作人员直接举报。

  第十二条 群众举报涉黄违法犯罪线索后,由区公安分局对线索进行侦办、核实,并作出奖励或不予奖励决定。

  第十三条 决定奖励的,由区公安分局治安部门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决定不予奖励的,向举报人作出解释说明。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行放弃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的,可以向区公安分局说明情况并提供有效汇款方式,由公安分局审核后予以发放。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接受举报线索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处置或者移交至相关部门。首问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故意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举报受理单位及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相关信息、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因违反保密原则,造成举报人信息泄露或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公安分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3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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