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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惠州市惠阳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719479-2/2018-00692 分类: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18-06-28
名称: 关于印发《惠州市惠阳区司法局 惠州市惠阳区财政局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的通知
文号: 惠阳司〔2018〕44号 发布日期: 2018-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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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惠阳区司法局 惠州市惠阳区财政局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2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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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BGS-2018-007

惠阳司〔2018〕44



有关单位及人民调解组织

  为加强我区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调动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惠州市惠阳区司法局 惠州市惠阳区财政局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惠阳财政局                惠州市惠阳司法局

               2018626


惠州市惠阳区司法局 惠州市惠阳区财政局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专门用于补贴本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上级有专项资金补助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 补贴对象。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发放给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民调解员,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民调解员。由政府财政资金支付工资的人员不得领取案件补贴。

  第四条 案件范围。给予案件补贴的纠纷案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的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处理的民间纠纷,即凡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纠纷。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纠纷或者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不在补贴案件范围内。

  第五条 人民调解案件按照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以及是否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分为口头协议类纠纷、简易性纠纷、一般性纠纷、复杂性纠纷和重大疑难性纠纷。

  (一)口头协议类纠纷是指当事人经调解以口头形式就纠纷的解决方案达成一致,并由调解员记录备案的纠纷。

  (二)简易性纠纷是指纠纷事实简单,争议不大,调解难度不高,一般指纠纷标的金额1000元以下且当事人数量在10人以内,通过调解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矛盾纠纷。

  (三)一般性纠纷是指纠纷事实存在争议,调解有一定的难度,一般指纠纷标的金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且当事人10人以内,通过调解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纠纷。

  (四)复杂性矛盾纠纷是指矛盾较为复杂,事实认定有较大难度,调解难度较大,一般指纠纷标的金额在5000元以上且当事人10人以内,或者纠纷标的金额在50000元以下且当事人10人以上,通过调解达成书面调解协议的纠纷。

  (五)重大疑难性纠纷是指矛盾纠纷非常复杂,调解极其困难,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一般指纠纷标的金额高于50000元且当事人10人以上的矛盾纠纷。

  第六条 纠纷标的金额不明确,但情况复杂的案件,由司法局基层股根据调解案件实际情况予以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性纠纷及以上档次:

  (一)因不能达成四邻协议,无法顺利翻建房屋引发的纠纷;

  (二)涉及房屋、树木、承包地等不能直接体现价值的标的物的权属纠纷;

  (三)其他经区司法局基层股研究后认定的纠纷。

  第七条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标准为:

  (一)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按照口头协议类纠纷50元/件,简易性纠纷200元/件,一般性纠纷300元/件,复杂性纠纷500元/件,重大疑难性纠纷2000元/件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非因调解员个人原因,无法达成书面调解协议,但调解成功并已履行,调解员可填写口头协议登记表,并附案件材料,制作成调解卷宗的,参照书面协议案件补贴标准降低一个档次发放补贴,最低为简易性纠纷档次。

  (三)矛盾纠纷调解难度较大,经多次调解仍未成功,但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卷宗的,可按照案件补贴标准的50%给予案件补贴,若最终调解成功的,可补发剩余50%的案件补贴。

(四)我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工作严格执行“一案一卷”、“一案一补”原则,群体性纠纷或同一纠纷制作多份案卷的以一件纠纷标准发放补贴,案件卷宗归集到相同当事人项下。

(五)为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和法律效力,鼓励调解员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对调解成功的复杂性和重大疑难性纠纷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案件每宗另行补贴300元。

第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申领补贴经费,需在区司法局规定的期限内填报《人民调解补贴经费申请汇总表》和《人民调解补贴经费申请个案登记表》,如实填报纠纷类型、简况、调解结果、当事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并由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调解委员会盖章。

申领补贴经费的纠纷案件,必须按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统计报表的通知》要求制作人民调解卷宗,报镇(街道)司法所初审,再报区司法局审核。

第九条 区司法局审定后,制作《惠阳区人民调解员调解经费补贴发放表》,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惠阳区人民调解员调解经费补贴发放表》,将补贴款项按时划拨区司法局账户。

第十条 由人民调解员所属组织代领补贴经费,统一发放给相关的人民调解员,并制作人民调解员补贴领取明细表交区司法局备案。

  第十一条 区司法局和区财政局对调解案卷真实性进行抽查,并对办案补贴领取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中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有夸大纠纷事实、虚报案件套取补贴等情形的,一律取消或追回补贴,并视情节在全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通报;对补贴领取发放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所有经审核后发放办案补贴的卷宗由镇(街道)司法所统一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惠阳区人民调解员调解经费补贴办法》(惠阳财文〔2009〕15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解读《惠州市惠阳区司法局 惠州市惠阳区财政局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