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概述
一、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 号)
(四)《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9〕142号)
(五)《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市县三级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21〕255号)
(六)《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阳区2021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惠阳府办函〔2021〕50号)
二、责任主体、公开时限、方式和监督渠道
(一)责任主体:惠州市惠阳区公安分局
(二)公开时限: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开渠道: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四)监督渠道:通讯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开城大道北57号,邮政编码:516211。联系电话(传真):0752-3883232。
第二部分 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