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惠州市惠阳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区民政 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 例》以及《惠州市惠阳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民政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区卫生健康局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等职责,划入区民政局。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 区民政局的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 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以及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党的建设等职责,划入区委社会工作部。职责划入后,区民政局按照区委“两新”工委确定的职责分工,承担有关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涉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工作中需以政府名义出面的,区民政局仍要协助做好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等,是区民政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区民政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以及市委部署要求和区委工作安排,把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
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落实全区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 建设,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三)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 承担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全区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四)负责本行政区划、区域行政界线和地名管理工作。 承担全区镇(街道)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负责本区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审核报批与报送备案工作,承担本区中心城区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五)落实全区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监督管理慈善行为,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落实全区残疾人权益保护政 策,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六)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 作,指导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七)落实社会组织发展规划、政策规定。负责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开展社会组织信用体系、综合监管体系建设。负责社会组织人才建设、发展能力建设和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党群建设。
(八)负责管理福利彩票销售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 放福利资金和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等民政事业资金。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职能转变。推动老龄工作向主动应对和统筹协调转变,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协调有关部门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增强政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推动养老服务向全面提 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走出一条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 中国特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道路。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 兜牢民生底线。 进一步加强全区社会组织建设,坚持改革创新,坚持放管 并重,坚持积极稳妥推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 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积极作用。严格依法管理,转变 监管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 抽查审计、评估评价、联合监管、随机检查和守信激励与失信 惩戒等制度机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第七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区委社会工作部(区委“两新”工委)有关职责 分工。区民政局按照区委“两新”工委确定的职责分工,承担有关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区委“两新”工 委)承担全区性行业协会商会党的建设工作,指导行业管理部门做好直接登记的全区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二)与区卫生健康局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 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 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等老年健康工作。
(三)与区自然资源局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惠阳区行政区划图。
第八条 区民政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 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 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九条 区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督办、档案等 机关日常工作。负责信息、宣传、安全、信访、政务公开、后 勤、应急等工作。负责综合材料的起草。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指导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监督民政事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局机关日常财务管理、资产管 理、资金绩效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预决算、基 建项目立项、政府采购、党群、人事管理、人员培训、机构编 制、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承担统计管理工作。
(二)社会救助股。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 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就业等救助相关办法。组织拟订 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措施,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城市生活无着的流 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三)区划地名和社会事务股(婚姻登记处)。负责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实施,承担行政区划的设立、 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报批工作。组织落实区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内边界争议。组 织、指导地名规划编制、地名标准化和地名文化建设,承担全区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报批与报送备案工作,承担本区中心城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工作中需要以政府名义出面的相关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落实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残疾人权益保护 政策和标准,指导全区婚姻登记、殡葬服务、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社区精神康复相关工作,协调推进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四)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股。负责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的落实。指导落实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承担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指导和监督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 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承担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和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 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宣传教育。承担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负责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相关工作。负责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工作,协助指导福利彩票机构销售行为。
(五)社会组织管理股。负责全区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核准登记、变更、注销登记和登记前业务指导等工作。负责全区性社会组织档案管理。负责全区性慈善组织认定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的审批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联合监管机制。承担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年度检查),负责全区性社会组织的监管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直接登记的全区性社会组织党群建设工作,负责直接登记的全区性社 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党组织负责人人选的审核工作。承担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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